【精选】劳动合同范文集合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从二O 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操作岗位(工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产品生产、分装、包装及厂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珠海市 。
(三).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改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捌小时,每周工作伍天。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协商后可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计件工资制。公司具体计件工资单价和计算方式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
(二).乙方按甲方的计件工资制度,每天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所得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三).因甲方原因,若逢生产淡季,产量无法满足计件生产的,劳动报酬按基本工资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每月三十日之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公司规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费用。
五、社会保险
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作。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的内容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交付并组织乙方全面学习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已经全面知悉并理解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内容并且自愿遵守;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视违反情节,依据法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工作,保持生活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尽量减少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解除劳动关系而自动离岗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允许情形外,应由承担赔偿甲方经营损失的责任。且在此情况下,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乙方的,该用人单位与乙方对甲方构成共同侵权,甲方有权依法要求该用人单位和乙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珠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月4天假期、每天8小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 ……此处隐藏5765个字……)
前面提到员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3天),但作为企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有可能误解该规定,认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除非员工同意,企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对员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几种情况是: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员工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时间。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主要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
企业需要注意:
1、员工在医疗期限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另外给员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该员工还不能从事的话,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只有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才存在医疗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时不适用上述情形;
3、企业应准确理解医疗期的含义,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各地相关规定为患病的员工正确核算医疗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的,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企业需要注意:
1、企业不能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和标准,否则很难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3、在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一旦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形,如企业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也可以是员工的资格证被吊销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注意,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程度时,要注意固定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并且,做好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记录、保留协商不成的证据。
3、 经济性裁员(四类情形)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为了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实体性条件
重整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其破产前,经申请,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由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企业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业务。在重整期间中,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1、 何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一些地方则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这里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就个别员工而言,变更劳动合同与员工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 条件 履行的。
本条规定为兜底条款。在发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企业首先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企业在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的,可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上述人数的,企业必须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二)、程序性条件
1、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公司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5、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1、 企业应依法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作年限的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 在上述2、3类情形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六类情形)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上述1、2、3类情形)时,企业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企业在上述2、3类情形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了限制,规定在以下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职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