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5-07-30 21:50:27
【必备】房屋租赁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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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房屋位于____县 小区 号楼 单元 楼 室。

2、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租金: 元整,一次性付清。扣押金20元,待房屋到期,水电、物业费交清,退还押金。

5、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另甲方将楼道钥匙 把,入户钥匙 把,车库摇控钥匙 把,储藏室钥匙 把,电费卡、燃气卡交于乙方,本合同终止时交于甲方。

6、在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由乙方支付。如房屋到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价格随行就市。

7、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保证甲方室内家具、电器及其他生活用品完整不缺失损坏,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维修费用。期满后交给甲方房屋中的所有家具、电器及其他生活用品完整并可正常使用,如有缺失乙方应按器物品购置价赔偿。

8、乙方应在终止本房屋租赁前两个月通告甲方。

9、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一式,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

甲方将自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住宿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收回房屋。

第三条 租金及交纳方式

1、租金定为每月共 元( 元)(其中第二层每月 元,第三层每月 元,第四层每层每月 元),租金每半年交一次

以后乙方要续租的视周边市场行情,双方再商定房屋租金,并签订合同。

2、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押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

3、上半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下半年租金在上半年到期10日前交足全年房屋租金。房屋租金不含税。

第四条 维修养护责任

1、严禁带有泥土的鞋在卫生间冲洗,卫生间垃圾不能冲进下水道,如有排污管堵塞,由被堵塞楼层的使用人负责清理;如化粪池被泥沙填满,按双方人数平均分摊清理费用。

2、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随时检查,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3、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

赔偿损失。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

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

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闭路电视费;

5、网络使用费;

6、暂住人口管理费;

7、物业管理费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

乙方按实际的用电量、用水量,在每月的1到3号为结算时间。电水费单价按有关的标

准来收。

第七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

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不注意卫生,造成墙壁、屋内设施污迹而需要清洁的费用。

第九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

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

般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则甲方不退还押金;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终

止合同,则返还押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

房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 ……此处隐藏6002个字……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五、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否则照价赔偿。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六、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为租金押金价格。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请同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规定: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问题:该条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权,其他人对房屋有无出租权?非房屋所权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采取禁止性方式,规定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是建设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问题:可否租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答:“住改商”给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带来噪声、气味等环境污染。《物权法》没有完全禁止“住改商”,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加上客观现实情况,这就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矛盾。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问题: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

解答: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正,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家庭成员。

《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法没有限定可以继续承租的为家庭成员,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亦可承租,并且也没有“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定条件。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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